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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應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作業流程、表件格式、費用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研提計畫書,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先依其評審制度,進行初步審查,並於申請時併提評審報告。
二、為進行檢測、認驗證、實驗生產或試量產而建置研究設施或設備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申請者研提營運計畫書。
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進行前項第一款之審查時,本部得推薦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