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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