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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產業園區時,區內仍維持原有產業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按所有土地面積比率,負擔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
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