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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屬築堤填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
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書件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