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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
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
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
、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
產技術之公司。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新投資創立,指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
稱增資擴展,指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且其資金來源包括現金增資或未
分配盈餘轉增資;公司如係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減資後增資
,除該減資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之淨額,應
達前條各款規定要件之一。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
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
之日期。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