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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國際物流事業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其中
新增投資所需之全新機器、設備、技術,及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
要之土木工程,其購置與自行開發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新增投資不含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者,其購置與自
行開發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於投資計畫期間內,經核准從事前條規定服務之各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較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增合計數,達下列金額:
(一)從事前條第一款所定服務,或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服務經核准
者,為新臺幣四億元。但提供複委託加工、維修、測試及檢驗者,
有關委外加工、維修、測試及檢驗之金額,不得列入計算。
(二)從事前條第二款所定服務經核准者,為新臺幣三億元。但提供複委
託維修、測試及檢驗者,有關委外維修、測試及檢驗之金額,不得
列入計算。
計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合計數時,如有完成年度前之各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低於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之情形,其減少之金額應以負數列入計算。
第一項之增加實收資本額及新增投資,不包括公司以其原有事業關廠、結
束營業、移轉機器設備或其他方式投資於國際物流服務之金額。
適用第一項之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
彌補虧損者外,其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之淨額,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增
加實收資本額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