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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
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
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
、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
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創立,指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增資
,指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且其資金來源應包括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
轉增資;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
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
日及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
完成之日期。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