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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
一、經濟部核發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當年度適用國際物流配
銷中心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表,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營利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未取
得經濟部核發之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