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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採購再發貨至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不適用
本辦法之獎勵。
外國營利事業儲存於國際物流配銷中心之貨物,銷售予該外國營利事業在
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再配銷予中華民國國內客戶之所得,不適用
本辦法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