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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指合於下列規定之全新設
備:
一、製程省能設備:
(一)處理漿料濃度百分之八以上之散漿機。
(二)處理漿料濃度百分之三以上之篩選機。
(三)處理後漿料濃度百分之十以上之紙漿脫水機。
(四)處理漿料濃度百分之八以上之磨漿機。
(五)密閉式烘乾罩。
(六)冷軋全氫退火設備。
(七)熱鋼胚輸送機。
(八)直接融熔還原爐。
(九)直流式及大型交流式電弧爐。
(十)熱鋼胚保溫爐。
(十一)五段以上懸浮式預熱窯。
(十二)短加熱器式高速假撚機。
(十三)薄膜蒸發器。
(十四)省氣量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高效率紡絲機用噴嘴。
(十五)超重力分離系統設備。
(十六)電磁式除垢設備。
(十七)噴射型熱壓縮設備。
二、省能公用設備:
(一)汽電共生設備。
(二)高效率鍋爐。
(三)模鑄式變壓器。
(四)非晶質變壓器。
(五)效率較現行公告值高百分之二之感應電動機。
(六)高效率燈具:包括電子式安定器(效率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五)、高
發光效率燈管(發光效率至少達九十五 Lm/W)、反射板。
(七)高發光二極體照明燈具(含光源、電源供應器、散熱裝置,總體發
光效率至少達六十五 Lm/W)。
(八)複循環發電設備,以水冷式、燃料低熱值、ISO 標準測試程序之測
試環境(一大氣壓、攝氏十五度、百分之六十相對溼度)為計算基
準,淨熱效率指標須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九)無耗氣式空壓系統祛水器。
(十)零排放吸附式乾燥機。
三、能源回收設備:
(一)熱回收式交換器:指板式熱交換器、熱管式熱交換器、迴轉式熱交
換器、金屬工業用復熱器、熱媒循環式熱交換器。
(二)廢熱鍋爐。
(三)流體化床混燒鍋爐。
(四)熱泵熱水設備。
(五)蓄熱式燃燒系統。
(六)壓力能回收設備。
(七)總固體物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蒸發罐設備及黑液回收鍋爐設備。
(八)廢熱利用吸收式或吸附式冰水主機。
(九)揮發性有機物燃燒熱回收設備。
(十)閃沸蒸汽回收系統。
(十一)低溫廢熱回收發電設備。
四、省能監控設備:
(一)電力需量控制系統設備。
(二)能源監控管理系統設備。
(三)功率因數自動調整控制系統設備。
(四)照明省能自動控制系統設備。
(五)液壓或磁浮式聯軸器。
五、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一)吸收式空調冰水主機。
(二)儲冰式空調系統設備:包括空調主機、儲冰槽。
(三)製程用儲冰系統設備:包括冰水主機、儲冰槽。
(四)吸收式或吸附式除濕系統設備。
六、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
(一)風力發電設備。
(二)地熱能利用設備:包括地熱探勘、開發、發電、熱利用、空調或其
他設備。
(三)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包括發電、熱利用或各類衍生燃料
設備。
(四)太陽光發電設備。
(五)太陽能熱利用設備:包括集蓄熱裝置或冷卻空調系統設備。
(六)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七)生質能利用設備:包括生質物發電、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生產設備

(八)海洋能利用設備。
(九)小水力發電設備。
七、其他經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認定具節約能源效果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
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