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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
形,致短繳自繳稅款而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
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