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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
量減量設備或技術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
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
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
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