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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
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