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視廣播事業:指經營下列事業之公司:
(一)電影片製作業:指以製作電影片為目的之事業。
(二)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三)廣播電視業:指藉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包括轉播
站、微波、衛星、線纜等,傳播聲音、影像供公眾直接收聽、視之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四)節目、廣告製作業:指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廣告或錄影節目之下列
事業:
1.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製作業:指經營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或廣播電
視廣告之事業。
2.錄影節目製作業:指經營製作錄影節目之事業。
二、出版事業:指經營下列出版品業務之公司:
(一)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一日以上六日以下,且按期出版之
報紙及通訊稿。
(二)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
物。
(三)圖書:指新聞紙、雜誌以外印刷出版裝訂成本之冊籍。
(四)有聲出版品:指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三、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提升企業
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溫室氣體排放量
減量設備或技術。
四、自動化設備:指具有自動操作、檢校、監測或控制等功能之下列設備

(一)電影片之攝製、複製、沖印、動畫、剪輯、音效、特效、光效、後
製及放映等設備。
(二)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之製作、複製、動畫、剪輯、錄影
、音效、特效、後製、監測品管、傳輸、儲存及播送系統等設備。
(三)無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之頭端、傳輸、接收
等設備。
五、自動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專用於自動化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電腦輔助設計、製作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套裝軟體。
六、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指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為展示、會議、教育訓練目的,所購置
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指影視廣播事業與出版事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其事業資源規
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主機、伺服器與工作站)及為導入其事業
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三)指數位內容之製作、複製、修復、動畫、剪輯、音效、特效、後製
、監測品管、傳輸、儲存、播映、攝影機、數位相機、數位錄音、
數位內容編碼系統及數位著作版權管理系統等設備。
七、資源回收設備:指在製作或傳輸過程中或完成後回收可再利用之廢棄
物,使其可再製造利用之設備。
八、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九、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製作或傳輸過程中或完成後所
產生之污染物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
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治、
廢棄物清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檢驗、環境監測等設備。
十、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一、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十二、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三、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
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
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四、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