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
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
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
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