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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交通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
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
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