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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事業:指經營下列事業之公司:
(一)鐵路貨物承攬業:指經營鐵路承攬運送業務之事業。
(二)鐵路運輸業:指經營鐵路客貨運送、路線、場站設施之維護及其他
有關營運事項之事業。
(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服務站等,供汽
車通行或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之事業。
(四)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
車場之事業。
(五)汽車運輸業:指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六)大眾捷運業:指經營大眾捷運旅客運送、路線、場站設施之維護及
其他有關營運事項之事業。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
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九)電信業: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
(十)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
船舶出租之事業。
(十一)港埠業:指在商港區域內經營船舶出入、停泊或貨物裝卸、倉儲
、駁運作業有關設施之事業。
(十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
之事業。
(十三)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
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
、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十四)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
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
報酬之事業。
(十五)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
、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關勞務之事業。
(十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
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
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七)空廚業:指為提供航空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
運送、裝卸之事業。
(十八)航空器維修業:指經主管機關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器維修廠檢定
證書,經營核准檢定類別之航空器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或旋翼
、無線電設備、儀器、附件與特業修護等之維護、修理及改裝之
事業。
二、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
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及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
能之設備或技術。
三、自動化設備:指具下列功能之一,而為提供勞務過程所需之設備:
(一)自動進貨、裝卸貨功能。
(二)自動監測、檢校、檢貨功能。
(三)自動處理資料及運算功能。
(四)自動分類、包裝、輸送或控制功能。
四、自動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配合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配合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電腦輔助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
套裝軟體。
五、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生
或回收之污染物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或規定之設備,包括
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油污染防治、毒性化
學物質污染防治、放射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土壤與地下水
污染整治、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設備。
六、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七、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廢棄物轉化為可
資再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或產品所需之設備。
八、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十、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利
權或專門技術。
十一、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硬體、軟體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企業內作為教育訓練而購置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主機、伺服器與工作站)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十二、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十三、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
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
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