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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購置,包括分期付款、融資租賃。
前項融資租賃,其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以各承租人所取得之使用權或所
有權與其所支付之價款比例相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