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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有關申請營運
總部租稅獎勵事宜,準用前四條規定。
公司依前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時,關係企業除應於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營業外,亦應同時於其他國家設立登記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