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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司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
五十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
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
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
五、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

六、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
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總部營運範圍之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洽商相關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