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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行政院新聞局核發
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或變更投資計畫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長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
,不得超過四年。
公司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後,於原投資計畫尚未完成前
,另新增產品或勞務投資計畫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變更原核准之投
資計畫。但新增之投資計畫無法與原計畫同時限完成,且其增資擴展與原
投資計畫非屬同一課稅年度之擴充或同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或經
行政院新聞局會同財政部專案認定原因特殊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定前二項計畫延長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
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