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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
築金額合計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須有助於電影工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四、投資計畫提供之勞務為電影影像後期製作、電影聲音後期製作或電影
在各種型式媒體之母源製作。
前項第四款所稱電影影像後期製作,指底片轉錄影帶與光碟、底片掃描數
位與高解析度視訊圖檔、影像編輯、影像特效製作、立體動畫字幕製作、
底片剪接、底片調光、底聲正沖洗印、圖檔檢索傳輸、影像再現及檢測品
管;所稱電影聲音後期製作,指各型音源之收錄、音質補校、音畫對位微
調、多軌混音、各式數位杜比聲道錄製、音效特殊製作與編輯、光學聲片
錄製及各類音像媒介之再生換置;所稱電影在各種型式媒體之母源製作,
指相關數位影音媒介母源之檢索、再現、傳輸及網路傳輸數位檔案製作。
第一項第一款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
分次增資,分次收足。第一項第二款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築,得於
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且公司屬新投資創立者,應於發起人會
議訂立章程後購置,增資擴充者,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該次增資之會
議後購置。
投資計畫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