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司於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
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經濟部工業局一次發給
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