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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
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項所稱辦理,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
理,且共同指派所屬員工或會員參與訓練。
第一項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
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有接受他人委託代訓情事,應按
實際代訓人天數占全部受訓人天數比率扣除之,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折
舊費用及租金,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績之比率
及實際使用天數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