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製造業應於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後六
個月內,技術服務業應於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
,就其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經濟
部工業局申請核發重要科技事業之證明: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投資計畫書。
三、機器設備清單。
四、建廠進度表 (技術服務業免附) 。
五、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 (技術服務業免附) 。
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製造業免附) 。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