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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為生產之產品或提供
之技術服務屬經濟部工業局專案認定之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
工業、航太工業、醫療保健工業、污染防治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
、半導體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船舶製造工業。
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發電業者,為生產電能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