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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指公司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
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所需之費
用。
前項費用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為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
二、申請國際組織認證之費用。
三、刊登國際性媒體、報章雜誌之廣告費。
四、繳交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單位之支出。
五、參加前款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活動人員之出差旅費。
第一項所稱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或
證明標章,包括由本國公司百分之一百控股之國外公司在國際間先申請註
冊再移轉至該本國公司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國際會議,應符合國際組織之規範;國際商展
,應符合國際展覽聯盟所認證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