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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重要投資事業,未能於外交部核定之投資計畫完成期限
內完成或投資計畫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或變更
。但全程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外交部於核定計畫展延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
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