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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者,應符
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屬對有邦交國家之經濟發展有實質助益且國內股東為法人之
生產事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前項第一款之生產事業,指製造業、手工藝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
、畜牧業、運輸業、倉庫業、公用事業、公共設施興闢業、國民住宅興建
業、技術服務業、旅館業及重機械營造業。
第一項第二款之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
足;第三款實際對外投資金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