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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者,
應分別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製造業:
(一) 投資計畫之產品屬製造業,且該計畫未經申請適用重要科技事業及
製造行銷中心事業。
(二) 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 投資計畫之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廠房金
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四) 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二、製造行銷中心事業:
(一) 投資計畫之產品屬製造業,其計畫之營運範圍包括產品之生產、研
究發展、設計、國際行銷、採購、人才培訓及技術支援等業務,且
該計畫未經申請適用重要科技事業及前款之製造業。
(二) 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五億元以上。
(三) 投資計畫之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廠房金
額新台幣二十五億元以上。
(四) 投資計畫之產品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其中產品製造
部分新台幣七十億元以上;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
品質標準。
三、發電業:
(一) 投資計畫之產品屬發電業。
(二) 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 投資計畫之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興建必要之土木工程金額新台幣
二十億元以上。
(四) 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二目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
次增資、分次收足;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三目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
設備之新建廠房或必要之土木工程,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公司之投資計畫應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
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