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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標準施行期間除另有規定者外,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