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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
(一)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另須檢附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增
資擴充之公司須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 (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或工
廠設立許可函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影本 (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免附) 。
(四) 投資計畫書七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