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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或相關證
明文件。
三、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停車場之使用執照及其圖說影本。
四、機器設備之清單五份及其配置圖。
五、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停車場工程設施清單五份及其完工圖。
六、購置機器設備、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及停車場工程之會計師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投資計畫書中載明應檢具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