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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影視事業,應於核定之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內完成,並於
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
五、機器設備及主體建築清單五份。
六、機器設備配置圖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平面圖 (含說明)

七、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
查核證明文件。
八、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