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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影視事業,應自本標準發布日起或取得影視事業執照或許
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後六個月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
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