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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適用本標準之影視事業,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影視事業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下,得於核定之
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收足:
(一) 電影片製作業: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 無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
(三) 有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四) 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投資影視事業計畫之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
建築合計金額如下:
(一) 電影片製作業: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 無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
(三) 有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四) 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四、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