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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重要投資事業應於核定之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內完成,並
於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交通部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生產設備清單五份。
三、生產設備配置圖。
四、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影本。
七、購置生產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
查核證明文件。
八、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於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