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停止公民營事
業或興辦工業人全部或一部之興建或營運時,應以書面通知,除記載行政
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之具體事實。
二、停止興建或營運之日期。
三、停止興建之工程範圍或停止營運之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