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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或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限期改善之
處分時,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依所發生缺失之影響程度及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
之改善能力,訂定前項之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