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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1 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供第六十二條所定之相關產業使用。但
其所占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興辦工業人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有變更時,應依本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