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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
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
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綜
合所得淨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
所稱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指免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損益項目計算其全年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