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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檢附公司轉投資後持有該投資事業
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切結書、投資事業繼續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
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之營運計畫書及切結書,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公司,應檢附
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函影本及合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
之一規定之相當擔保,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管轄稽徵
機關核發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