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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享受獎勵之公司,應於受讓之次日起一年
內,檢具受讓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清單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查
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其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
,且於受讓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後,核發該
公司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由該公司持憑該證明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核定得享受轉讓公司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