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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
滿三年後,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
書。
前項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始認股
或應募股東繼續持有記名股票三年以上者,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前項證明書向管
轄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