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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
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
十範圍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