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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
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經濟部
設置;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設置。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分別由行政院、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