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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
規定者外,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
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管理,委託商港管理
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