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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
工業專用碼頭,於興建期間若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情
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立即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興建,並報請
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