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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需要或因
承租人違反投資興建協議,得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
前項基於政策需要提前終止租約者,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除給予營業損失補
償外,其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承租人得請求按其興建完成時
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價格,扣除折舊後之餘額補償之。
承租人因違反投資興建協議終止租約者,其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不
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