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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